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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810 发布时间: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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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三大通信运营商已开始上线运行网间垃圾短信联动处理平台,执行“非节假日每小时不得超过200条,每天总量不得超过1000条,节假日每小时不超过500条,每天总量不得超过2000条”的“短信限发令”。请关注——
卖楼的、卖保险的、英文培训的甚至色情的……几乎每天消费者都面临垃圾短信的滋扰。针对垃圾短信屡禁不止的情况,相关部门终于再次出击。
日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召开“垃圾短信相关管理政策会议”,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短信管理政策来治理垃圾短信问题。在此背景下,三大运营商共同商定打造垃圾短信联动处理平台,并限制手机用户每日发送短信数量。
与此同时,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制定第三项垃圾短信标准,即“移动终端垃圾短消息过滤技术要求”标准,对基于移动终端的垃圾短信过滤进行规范。
执行短信限发还需时日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通信标准化推进中心主任蒋利群表示,标准已经起草完成,目前正处于报批公示阶段,待工信部审核确认后才能正式颁布执行。
据了解,该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来管理接收到的短信,并根据实际需求判定和过滤垃圾短信。
不难看出,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大力度治理垃圾短信。但是限制短信发送数量是不是最好的办法,能不能起到限制垃圾短信的目的呢?
7月16日,中国移动10086客服电话工作人员明确告诉笔者,短信限发政策还未执行。但之后提醒说,不要在短时间内群发短信,否则手机号码会被屏蔽限制,这种限制会在1—2小时以后自动解除。中国电信客服人员也表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已经存在系统限制的说法。中国联通工作人员则告诉笔者,目前还没接到限发短信的通知。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短信限发令”及其限发短信准确数目上限,还没有报工信部审批,未能最后确定,距离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
短信限发会限制谁
据了解,垃圾短信是靠低成本、大发送量实现盈利的。在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发送短信量越多盈利空间就越大。在短信发送过程中,运营商既无权查阅每一条短信内容,又无法从技术层面实现有效审核,导致运营商不能主动识别垃圾短信更无法有效控制。无奈之下,只能通过限制短信发送数量,提高垃圾短信制造者发送成本的方法,达到降低利润、缩小其生存空间的目的。
据相关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手机用户量已接近7亿,平均每天全国的短信发送量可达8亿条。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群体,“短信限发令”既没有对短信消费者进行分类,也没有对垃圾短信进行界定,单纯强调限制用户发送短信数量,这样的“短信限发令”到底能够限制谁?
“仅从短信流量上控制,根本无法遏制垃圾短信。一个手机号码不允许一天内发送1000条短信,但是如果发送900条,就可能不受限制了。”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通信产业研究中心分析师李嘉表示,目前垃圾短信的制造者多采用点对点的方式群发短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再加上发送所使用的手机卡多为无记名卡,更增加了监管难度。另外,不法分子并非只有一张手机卡,可能多张并用,因此仅控制每天、每号发送短信的数量并不能有效打击垃圾短信。
除了控制短信流量,运营商还通过“关键字筛选”过滤垃圾短信。但是该办法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通过更换关键字的办法解决,不能起到有效的限制作用。而且,关键字过滤容易造成误判,影响正常使用。
另一方面,短信业务的普通消费者却有可能成为短信限发的“受害人”。“第一次听到‘短信限发令’着实让我紧张了几天,一旦限发开始,我担心会受到影响。”从事房地产销售的张先生说,因为要经常和客户联系,所以每天短信发送量都会很大。而短信是目前最经济有效的联系方式,所以他担心正常工作受到限制。
不过专家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每天发送短信的数量,距离“限发令”上限还有一定距离,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很大影响。但是随着手机用户量基数的不断增加,即使极小的可能性或比例数,也有可能造成巨大的问题,影响众多消费者正常使用手机短信业务。
整治关键在立法
其实,早在2004年,工信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就共同起草制定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发送违法内容和违规发送垃圾短信行为,对短信息服务和管理问题进行系统规定。但是,由于未从立法角度对垃圾短信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导致目前执法和监管方面存在难度。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垃圾短信之所以被称为“垃圾短信”,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违反了信息接收者的主观意愿,短信内容无用,甚至有害。但是,法律角度并不能这样简单认定,必须对“垃圾短信”做出更加准确的界定与解释。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治理垃圾短信的办法。”李嘉指出,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法和电信法,一方面造成大量可乘之机,运营商可以不考虑是否妨碍用户的通信自由拟定相关“限令”;不法分子可以利用假身份证或不用身份证购得大量手机卡,群发垃圾短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以被廉价出卖。另一方面,立法的不健全也导致有效监管面临尴尬,既无法可依也无相应处罚标准,增加执法监管的随意性,导致处罚监控不力。
“垃圾短信”的法理界定和相关立法,对于运营商来说也十分必要,可以指导运营商实施有效合理的技术过滤,从中间环节上控制垃圾短信。在遏制垃圾短信的行动中,不能完全依靠运营商的技术手段,由运营商充当“执法者”,更不能仅依靠运营商制定相关标准,而必须依靠国家职能部门完善立法,从根本上解决垃圾短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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