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苏某、纪某、王某、郭某等7人利用短信收发设备编发帮助贷款的虚假短信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226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10年、3年和1年,并处罚金。
2008年6月初,苏某使用短信收发设备编发帮助贷款的虚假短信后,天津市南开区的杨先生与苏某电话联系商定了“贷款100万元”的相关事宜。杨先生先后分两次向卡内打入了30万元的贷款保证金,并将此信息告知了苏某。苏某利用纪某冒充杨先生办理的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行将杨先生卡内的30万元分6次秘密转到5张卡内,后又将该5张卡内的20万元分别转到另外的10张卡内,并指使王某分多次从自动柜员机内取出现金。
2008年9月24日,天津市河东区李先生便与苏某电话商定了“贷款300万元”的相关事宜。同年11月4日,李先生通过他人分3次将50万元转入自己开办的银行卡上。翌日,苏某利用电话银行将该款分3笔秘密转移到李某冒充李先生办理的银行卡上,又分18笔转到其他各储蓄卡上。当日,王某按照被告人苏某的授意,经伪装后,分别从天津市银行柜员机处提出现金30万元,其余20万元被苏某转给了他人,从湖南省娄底市的柜员机提出现金。
2008年10月,苏某使用相同方法诈骗丰润区孙先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苏某多次使用短信收发设备向唐山市、天津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境内的手机用户发布帮助贷款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存入贷款保证金,采用持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手段,与被告人纪某、王某、李某、郭某等7人共同利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秘密窃取现金5起,涉案金额2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判决下达后,被告人不服,已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