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庐山区人民法院仅靠申请人提供的一个手机号,利用电话及短信的执行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外地法院委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及时保护了异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段某支付原告东莞市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92375元及诉讼费2206元。判决生效后,段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今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户籍在庐山区,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8月10日,该院受理此案,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赶赴段某户籍所在地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段某虽是庐山区人,但他与家人多年均在外地做事,且具体地址不详,案件执行陷入僵局。9月10日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段某的手机号码,但多次拨打段某均拒绝接听,为了不使这唯一的线索中断,执行法官改变思路,试着发短信和其联系,利用短信向段某宣传法律知识,并明确告知段某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收到执行法官的几条短信后,段某终于回复了短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提出自己在外地打工经济比较困难,希望申请人放弃部分货款。执行法官当即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告知当前实际情况,通过执行法官做工作,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货款,执行法官当即将申请人的意见反馈给段某,经过几天的短信联系,最终双方同意以段某一次性支付东莞市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60789元,余额申请人同意放弃。
11月8日,段某通过电汇方式将货款60789元缴纳至法院。这起异地法院委托的案件终因执行法官灵活利用短信及电话联系而得以执结。 南京短信平台
|